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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包裹内部布线的电工胶布用作附加绝缘,符合标准要求吗?
发表时间:2023-09-20 15:39:41
案例问题

某家电内部布线不发热,人手可以从产品外部摸到,为了符合安规标准防触电的要求,用电工胶布缠绕包裹增加“附加绝缘”可以吗?

图1  用电工胶布包裹内部布线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人手可以摸到的内部布线用电工胶布包裹尝试增加“附加绝缘”的做法不妥当,理由如下:

01、案例问题中的电工胶布要承担“附加绝缘”作用,人手在外面以“摸”、“抠”、“拧”或“拉”它。

02、电工胶布是靠自身粘性粘起来,不用工具徒手就可以揿开胶布,大概率不能经受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22.11条款试验,导致防触电不合格。

值得指出,不是“人手摸到带电部件才是防触电不合格”,有时“摸到基本绝缘也是防触电不合格”。安规标准考虑安全保护有一定余量,打个比方,建筑工程师设计两根柱子支撑屋顶,会计算每一根柱子的受力情况再乘以安全系数确定柱子要用多少钢筋水泥,而电气工程师设计这两根柱子是要求即使拿掉其中任意一根柱子,另一根柱子也要能独立地支撑屋顶。在防止人手接触带电部件这个问题上,电器通常会有以下三种方式或其组合:

●基本绝缘 + 附加绝缘 = 双重绝缘,或

●等效于双重绝缘的加强绝缘,或

●基本绝缘 + 保护接地

在“防止接触带电部件”问题上不限于最坏的结果“人手接触到带电部件”,只要“人手接触到与带电部件仅用基本绝缘隔开的部件”,也是不合格的,相当于支撑屋顶的两根柱子中的一根被拿掉了,虽然屋顶没有立即塌下来,但是安全保护水平大大降低了。在本案例中撕开电工胶布,人手摸到内部布线也是防触电不合格。

图2  电工胶布包裹内部布线

综上所述,徒手就可以撕开的电工胶布不宜用作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

标准条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标准

22.11 对防止接触带电部件,防水或防止接触运动部件的不可拆卸零件,应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且应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用于固定这类零件的钩扣搭锁,应有一明显的锁定位置。在安装或保养期间可能被取下的零件上使用的钩扣搭锁装置,其固定性能应不劣化。

通过下述试验确定检其是否合格。

在安装时,或在维护保养期间可能要被取下的零件,应在本试验进行之前,拆装10次。

注:维护保养包括电源软线的更换。

器具处于室温下进行测试。但在其合格性可能受到温度影响的情况下,器具按第11章规定条件工作之后,要立即进行本试验。

施加本试验于可能被拆卸的所有零件,不管其是否用螺钉、铆钉或类似零件固定。

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力于零件可能薄弱的部位,并持续10 s。但不得使用猛力。施加的力按如下规定:

——推力:50 N;

——拉力:

●如果部件的形状使得指尖不能容易地滑脱的,50 N;

●如果部件被抓持的突起部分在取下的方向少于10 mm,30 N。

通过IEC 61032中规定的试验探棒11施加推力。

通过像吸盘那样一个合适的方式来施加拉力,以使试验的结果不受其影响。当实施拉力试验时,应将图7所示试验指甲以10 N力插入任何缝隙或连接处,然后以10 N力将此试验指甲向旁侧滑移,但不得扭转,也不得作为杠杆使用。

如果部件的外形使其不会有轴向拉力,则不施加拉力,但要以10 N力将试验指甲插入任一个缝隙或连接处,然后,通过一个环状物,在部件取下的方向对试验指甲施加30 N拉力,持续10 s。

如果部件可能承受一个扭曲力,则要在施加拉力或推力的同时,施加一个下面给出的扭矩:

——对主要尺寸小于或等于50 mm的:2 Nm;

——对主要尺寸超过50 mm的:4 Nm。

当用环状物拉试验指甲时,还要施加此扭矩。

如果被抓持的凸出部分小于10 mm,上述扭矩要降低到规定值的50%。

零件应不成为可拆卸的,而且应保持其在被锁定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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