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和非金属材料试样处于50 W火焰条件下,水平或垂直方向燃烧性能的实验室测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线性燃烧速率和余焰/余辉时间以及试样的燃烧长度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按GB/T 6343测定的表观密度不低于250 kg/m3的固体以及泡沫材料,不适用于施加火焰后未点燃而产生卷缩的材料;对于薄而软的材料应使用ISO 9773。
样品要求
水平法 | 垂直法(需要在70°C老化168h) |
125±5mm×13.0±0.3mm×3.0±0.2mm。如果客户确认,也可以采用其他厚度,但最大不超过13mm。12 PCS |
试验方法A——水平燃烧试验 (1)HB级材料应符合下列判据之一: a) 移去引燃源后,材料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b) 在引燃源移去后,试样出现连续的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超过100 mm标线; c) 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 mm标线,但厚度3.0 mm~13.0 mm、其线性燃烧速率未超过40 mm/min,或厚度低于3.0 mm时未超过75 mm/min; d) 如果试验的厚度为3.0 mm±0.2 mm的试样,其线性燃烧速率未超过40 mm/min,那么降至1.5 mm最小厚度时,就应自动地接受为该级。 (2)HB40级材料应符合下列判据之一: a) 移去引燃源后,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b) 移去引燃源后,试样持续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达到100 mm标线; c) 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 mm标线,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40 mm/min。 (3)HB75级材料,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 mm标线,线性燃烧速率不应超过75 mm/min。 | ![]() |
试验方法B——垂直燃烧试验
根据试样的行为,按照表1所示的判据,把材料分为V-0、V-1和V-2级(V=垂直燃烧)。
表1垂直燃烧级别
判据 | 级别 | ||
V-0 | V-1 | V-2 | |
单个试样余焰时间(t1和t2) | ≤10s | ≤30s | ≤30s |
任一状态调节的一组试样总的余焰时间tf | ≤50s | ≤250s | ≤250s |
第二次施加火焰后单个试样的余焰加上余辉时间(t2+t3) | ≤30s | ≤60 | ≤60 s |
余焰和(或)余辉是否蔓延至夹具 | 否 | 否 | 否 |
火焰颗粒或滴落物是否引燃棉垫 | 否 | 否 | 是 |
注:如果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判据,材料不能使用本试验方法分级。可采用第8章所述的水平燃烧试验方法对材料的燃烧行为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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