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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在现场环境下净化效果的评价方法及技术要求标准解读
发表时间:2020-11-19 14:53:34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在现场环境下净化效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的空气净化器,车载净化器、管道式空气净化器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4675-93《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204.1-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

QB/T 5364-2019《空气净化器测试用试验舱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


3、技术指标


有害物质释放

净化器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表1中的要求。



PM2.5颗粒物去除率

空气净化器在现场环境下的PM2.5颗粒物去除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应至少达到表2规定的D级要求。



PM2.5颗粒物去除率试验方法(标准附录A)

污染物:PM2.5颗粒物,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总数,使用焦油量为8mg的香烟模拟发生。


理论测试时间计算

在理想状态下(不考虑浓度扩散均匀性和实际空气交换比率等因素),净化器去除目标污染物的能力由其使用空间中的换气次数决定。若规定样机的运行时间,则可以根据样机的洁净空气量和使用空间计算出换气次数,则可以计算得到实际使用场所的理论测试时间。


理论测试时间T按照公式(A.1)进行计算,结果保留整数位:



式中:

T——实际使用室内场所的理论测试时间,单位为min;

A——房间面积,单位为m²;

H——房间高度,单位为m;

Q——样机标称洁净空气量,单位为m³/h;

α——室内换气次数,本标准统一取值3.0次/h。


颗粒物应按下述步骤进行:

a)将待检验的净化器放置于房间正中央。调节到试验的额定状态,检验运转正常,然后关闭样机。

b)将1个采样点位置布置好,避开进出风口,关闭房间的门窗。

c)确定试验的记录文件。

d)使用污染物发生器模拟发生颗粒物,达到一定的量后,关闭污染物发生器。

e)静置10min后,用粉尘测定仪测定PM2.5颗粒物的初始浓度C0。试验开始时PM2.5颗粒物浓度应达到(2±0.2)mg/m³,计算时对应t=0min。

f)房间内的初始浓度测定后,开启待检验的样机至额定状态,开启的时刻为t=0min,同时开始取样进行测定,每2min测定并记录一次PM2.5颗粒物的浓度,连续测定至规定的时间T,应全程封闭房间进行测定。

g)关闭样机,打开房间的门窗。

注1:实测数值大于检测仪器的检测下限(0.001mg/m³)的数据点作为有效数据点,最终用于计算的有效数据点应不少于9个。

注2:如果有效数据点不足9个,可缩短测定时间间隔和试验总时间。


结果结算:



式中:

Kt——净化器的PM2.5颗粒物去除率,单位为%;

C0——房间PM2.5颗粒物初始浓度,单位为mg/m³;

Ct——T时刻试验结束时,房间PM2.5颗粒物浓度,单位为mg/m³。


现场洁净空气量

空气净化器在现场试验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应不小于标称值的70%;若净化器宣称具有去除气态污染物,其对应的现场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应不小于标称值的60%。


现场洁净空气量的测试方法参照GB/T 18801《空气净化器》中洁净空气量的测试方法,以现场环境代替试验舱。



式中:

Q——洁净空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re——总衰减常数,单位为每分(min-1);

rn——自然衰减常数,单位为每分(min-1);

V——试验舱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³)。


噪声

声压级噪声值应不大于45dB(A)。


测试方法按照GB/T 18204.1-2013第7章进行测试。



智能模式

内置有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并带有智能模式的空气净化器,应能够根据外界污染物浓度自动作出相应功能响应。


空气质量传感器

内置有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的空气净化器,应能够根据室内污染物浓度变化显示相应浓度数值或者颜色。


智能模式应按照以下试验步骤进行试验:

a)将香烟污染物发生器放置于净化器的对角线的位置,使出风口对准发生器。试验期间应监测出风口风速。

b)将1支符合GB/T 18801要求的香烟放入香烟污染物发生器,启动污染物发生器,同时启动净化器的智能模式,监测出风口风速,若风速变化(变化趋势呈现出低-高-低,且能维持高风速运行一段时间),则智能模式有效。


对于具有气态污染物空气质量传感器的净化器,根据产品明示气态污染物类别空气质量传感器进行试验。气态污染物空气质量传感器应按照以下试验步骤进行试验:

a)将气态污染物发生器放置于室内场所中央。

b)启动污染物发生器,待室内气态污染物浓度达到GB/T 18883-2002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的(5±1)倍,关闭发生器。试验期间应监测待测净化器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数值显示或者显示颜色变化。

c)待5min后,开启净化器最低档位,若净化器的浓度数值显示或者显示颜色变化,则净化器的气态污染物空气质量传感器有效。


室内空气质量

对于使用空气净化器的室内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对于使用净化器的室内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应按照表4对应的试验方法进行。



异味

净化器在现场环境下,产生的异味臭气浓度应不高于1.0。


净化器产生的异味应按照以下试验步骤进行试验:

a)使用5L采样袋采集室内空气,开启净化器最高档,持续运行4小时。

b)运行4小时后,使用5L采样袋采集空气净化器出风口5cm处的空气,总共采集5袋气体。

c)采气完成后,关闭净化器。

d)将采样袋带回实验室,按照GB/T 14675-93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测试臭气浓度。

e)使用臭气浓度评价净化器产生的异味,臭气浓度<1.0,则认为净化器无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