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医用防疫物资出口涉及检验检(一)商品范围。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用防疫物资共11类,涉及19个HS编码。同一HS编码项下的非医用物资不实施出口检验,如3926909090项下只对医用鞋套实施出口检验,对不涉及医疗用途的其他塑料制品不实施检验。
序 号  | 类 别  | HS 编 码  | 
1  | 医用口罩  | 6307900010  | 
2  | 医用防护服  | 6210103010  | 
3926209000  | ||
3  | 红外测温仪  | 9025199010  | 
4  | 呼吸机  | 9019200010  | 
9019200090  | ||
5  | 医用手术帽  | 6505009900  | 
6  | 医用护目镜  | 9004909000  | 
7  | 医用手套  | 3926201100  | 
3926201900  | ||
4015110000  | ||
4015190000  | ||
8  | 医用鞋套  | 6307900090  | 
3926909090  | ||
4016999090  | ||
9  | 病员监护仪  | 9018193010  | 
10  | 医用消毒巾  | 3005901000  | 
3005909000  | ||
11  | 医用消毒剂  | 3808940010  | 
实施出口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防疫物资共1类,涉及3个HS编码。
类 别  | HS 编 码  | 商 品 名 称  | 检验检疫名称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3002150090  | 其他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 其他免疫制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诊断人类疾病用)  | 
3822001000  |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 |
3822009000  |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 
(二)注意事项。
1.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用防疫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医疗物资除外)。出口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应申请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报时填写电子底账。
2. 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涉及的出口医疗物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3. 对其他出口医疗物资,建议企业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类别,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一)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的,应按照“单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等。口罩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二)防疫物资出口查验时,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如实回答询问以及提供必要资料;也可以按照《上海海关关于优化陪同查验制度的公告》(沪关公告〔2020〕1号),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方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的,收发货人均无须到场协助海关实施货物查验。
(三)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查检的具体流程和应急电话,均可在“上海海关网站—办事指南—综合业务—货物申报”和“上海海关网站—办事指南—口岸监管—货物查验”等栏目下进行查询。
上海各主要口岸海关出口通关应急电话
浦东机场海关
021-68894894(空运快件);
三、如遇廉政问题,企业如何举报?
防疫物资出口中,如遇海关工作人员存在廉政方面问题的,可向现场海关单位的派驻纪检组反映(联系方式在业务现场公告),或拨打上海海关廉政举报电话:021-68891057。
供稿单位| 上海海关综合业务处、上海海关卫生检疫处、上海海关商品检验处、上海海关口岸监管处、上海海关监察室
来源| 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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